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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本站 发布时间:2008/7/19 阅读:3587次 【字体:

日前,浙江省建设厅、经贸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惯彻实施《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通知要求:凡从事建筑设计、施工、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全省各地级以上(包括地级)市扩权县(市)自2003年5月1日起,其他县 ( 市 )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 , 凡新建的居住建筑 , 必须满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 , 其中 3.0.3 、 4.0.3 、 4.0.4 、 4.0.7 、 4.0.8、5.0.5 、 6.0.2 为强制性条文 , 必须严格执行 ( 其中 5.0.5 待浙江省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执行省标 ) 。乡村建筑根据当地条件 , 及时开展建筑节能工作 ,通过示范倡导 , 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和热环境目标。在全省范围内自2005 年 1 月 1 日起 , 凡新建的居住建筑和有条件的公共建筑 , 必须满足《节能设计标准》。
  通知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把《节能设计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点内容,凡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有予通过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现行有关施工规程进行施工。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热工性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各项评优评奖中,要把是否达到《节能设计标准》作为基本评选条件。
  通知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 充分利用地热资源 , 重点发展塑料型材和热阻断铝合金制作的中空或双层保温窗、新型墙体材料、外保温复合墙体、热计量表、控温设备、供热管网调节控制、热反射保温隔热、太阳能建筑、高效照明系统和计算机模拟等技术。禁止使用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围护结构材料 ( 如无热阻断铝合金窗等 ) 。
  通知还对建筑节能技术和墙体保温材料的认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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